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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可终止“表现不佳”缺依据

2014-07-01 18:34:31

   基本案情:

  据李女士反映,9年前,刚从学校毕业的她应聘进入目前的这家公司从事行政工作,虽然收入不高,但好在工作稳定,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均符合规定。9年 来,她踏实工作,对于领导交办的任务也都努力完成,从没有受到过任何处罚。可是几天前,正在上班的她突然被主管经理叫到办公室,说公司领导认为她能力不 强,表现也欠佳,所以6月底合同到期后,公司将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这下,她傻眼了,自己在公司干了整整9年,从没有犯过什么错,每次年终考核都是“合 格”,哪来的“表现不佳”?为此她找经理交涉,要领导说明她“表现不佳”在哪些方面?但经理对于她的问题,始终含含糊糊,最后竟说,这只是他个人看法,也 没有形成书面文字。言下之意,李女士也无法追究公司的任何责任。这一切,让李女士十分不快,她认为公司这么做,就是两个目的,一是逃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签订,二是担心她接下来怀孕无法终止她合同。李女士坚持认为,单位终止合同理由不存在,而且既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也不谈经济补偿金支付,这些都违反了法 律规定,希望记者帮助维权。  

  律师解答:

   律师认为,尽管单位的一些做法欠妥,但就目前李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公司的做法并没有违 法。

  首先,关于劳动合同终止问题,如果李女士与公司签订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是可以终止的,除非李小姐处于医疗期或孕期。其次,终止合同不需要提前 30天通知。《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 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抑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李女士是劳动 合同终止而非解除,故不在此范围内。最后,关于所谓“工作表现不佳”问题,则纯属画蛇添足。因为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单位必须提供理由,现在职工 心情已经不好了,单位还要节外生枝,又拿不出事实依据,显然会招致职工的不满和投诉。

  目前来看,她也无法追究单位的责任,只是需要关注两点:一是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经济补偿按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她。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李女士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 平均工资。二是退工问题。法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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