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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2013年)

2013-04-29 18:45:29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一、绍兴市被告人张建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绍越刑初字第704

201178月份,张建国所有的绍兴市宏晔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晔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绍兴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宏晔公司支付货款并申请财产保全,宏晔公司银行帐户中的25万余元人民币被法院冻结。张建国在明知宏晔公司的财产随时可能被法院冻结、公司随时可能倒闭、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欠款及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于2011810与绍兴市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书,将宏晔公司的机器设备及日常用品予以抵押。同月中下旬,张建国又与黄某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宏晔公司虚假转让给黄某并于同月26日变更了工商登记信息。20119月下旬,宏晔公司管理人员无法联系到张建国,致宏晔公司144名职工20118月及9月的总额为人民币563181元工资未能支付。同月底,宏晔公司职工上街堵路并集体上访。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于20119271011两次向宏晔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宏晔公司于三日内全额支付职工工资。张建国在明知宏晔公司欠薪职工闹事的情况下,虽先后于9月底、10月初回到绍兴,但均回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处理公司事务,后又离开隐匿。同年114日晚,张建国在江西抚州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宏晔公司职工工资已由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人民政府先行垫付发放完毕,后以宏晔公司的资产拍卖款及法院执行款予以偿还。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建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张建国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职工工资已得到支付,对张建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湖州市被告人付德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湖吴刑一初字第542号】

付德红从20097月起在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经营小卡迪服装厂。20111119日,付德红因经营不善,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携带1万余元潜逃至安徽合肥、湖南株洲等地藏匿,拒不支付14名工人的工资共计11万余元。后经湖州市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2727日,付德红在湖南株洲被抓获。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付德红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付德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云和县被告人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丽云刑初字第123号】

袁巧娥与丈夫夏根发(另案处理)共同经营云和县华夏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该厂自2011年初开始长期拖欠工人工资。同年9月初,袁巧娥与夏根发突然逃匿,并关闭手机中断与外界联系。同年99日,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指令华夏工艺厂于同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同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对华夏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因袁巧娥与夏根发未如期履行,云和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同月29日,袁巧娥的女儿代签了指令书,并将该情况告知袁巧娥。同年108,袁巧娥到云和县人民法院核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情况。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华夏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270.52元。同月下旬,袁巧娥再次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云和县人民政府先行垫付该厂拖欠的工人工资145110元。

2012115,该案被移送至云和县公安局,并于次日被刑事立案。同月19日,袁巧娥主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袁巧娥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袁巧娥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杭州市被告单位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杭州广明亚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俞三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杭萧刑初字第2542号】
    201110月份,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杭州广明亚服装有限公司出现不能按时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公司员工多次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访反映的情况。时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负责人的俞三明亦向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表示企业经营困难。201111910日,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给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123.88万余元、杭州广明亚服装有限公司86.50万余元用于支付所欠员工工资,同年1121日两公司归还上述借款。在此期间,杭州广明亚服装有限公司大额支付他人125万余元,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分四次大额支付他人共计588万元。

20111112月份,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杭州广明亚服装有限公司再次出现无法按时支付职工报酬、员工多次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访反映的情况。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于同年1128日向两公司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同年122日至21日,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维护职工权益,代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垫付职工劳动报酬261万余,代杭州广明亚服装有限公司垫付职工劳动报酬183万余元。同年1222日,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依法支付职工工资。与此同时,俞三明个人欠杭州广明亚服装有限公司的款项未归还,两公司对其他企业尚有债权未收取,俞三明亦没有采取其他积极有效措施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目前,除2012227从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扣押211.54万元外,两公司未归还其余垫付款项。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杭州广明亚服装有限公司、俞三明以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俞三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杭州广明亚服装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俞三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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