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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无权追索双倍工资

2012-03-24 14:10:29

【案情简介】

    2011年十一月初,刘某应聘到一家公司担任人事经理,双方口头约定:刘某在职期间担任人事经理岗位,工作期限为三年,月薪5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4500元。

    今年1月中旬,刘某离开公司,还带走了公司的员工登记表等资料。工作期间,刘某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2月,刘某将公司告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2012年1月份工资、1月份加班费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8000余元。

    3月1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时,公司一方表示,刘某作为人事经理,工作职责就包括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她本人未签是故意违反劳动合同法,后果应由她本人承担。庭审结束时,刘某因个人原因撤诉。

   

【律师分析】

    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吴红海律师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自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人事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索赔案例时有发生,有的是因为公司或个人原因,有的则是人事经理的故意行为,想以此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

   吴红海律师认为,在人事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索赔案例中,不管人事经理是过失还是故意,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他们都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这是《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吴洪海律师进一步认为,作为人事经理,其工作职责就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单位人事等,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同时也应该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他们在自己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督促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失职,应该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该从自己的失职行为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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