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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经济补偿产生纠纷 职工告赢东家
2013-11-14 13:29:57
张萍解除劳动关系时,与甘肃乐天工贸公司就支付带薪年休假经济补偿产生纠纷,该案经劳动仲裁、两级法院审理后,11月12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甘肃乐天工贸公司按张萍日工资的3倍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827.5元。
2005年3月,张萍进入甘肃乐天工贸公司工作,公司规定员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依法享有每年5天带薪年休假。2011年张萍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公司以人员紧张为由要求张萍不能休年休假。2012年1月,张萍提出辞职,双方就年休假经济补偿问题产生纠纷,张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张萍带薪年休假经济补偿827.5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驳回张萍诉讼。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后按日工资3倍标准支付报酬,判决公司支付张萍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经济补偿金827.5元。一审宣判后,甘肃乐天工贸公司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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