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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个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如何计征个税?

2012-04-11 20:46:05

  新华网北京4月11日电(记者何雨欣、侯雪静)4月11日,正值全国第21个税收宣传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接受在线提问。

  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如何计征个税?

  有网友提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

  卢云介绍,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卢云还介绍,上述所说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政策,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笔者认为,卢云上述说法有误。首先,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卢云前面说劳动关系,后面又说劳务关系,混淆了两者区别。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也不存在卢云所说的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相关政策”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补偿金,应该参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免税标准,对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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