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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老板拖欠劳动者报酬 最高判七年徒刑
2011-02-23 21:02:40
人民网北京2月23日电(记者 李婧)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召开,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中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是犯罪行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的,为犯罪。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均对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规定了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三审稿对此规定做了调整,增加了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三审稿规定,“已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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