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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中院2011年劳动争议收案总数降幅达27.13%
2012-06-17 08:41:57
争议案件收案总数近四年来首现负增长,相比2010年降幅达到27.13%。在劳动争议案件总体
收案数下降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收案数下降尤为明显。此外,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请
还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单一诉请的案件较少。其中,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的占全
部二审案件的70.79%。而在单一诉请案件中,最多的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占到全部单
一诉请案件的49.89%;其次依次是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确认劳动
关系纠纷案件、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另有福利待遇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等几类案件。
与往年相比,2011年度案件类型和审理工作呈现出了一些新变化和新特点,白皮书对此
一一进行了分析。
群体性诉讼增多处理难度加大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撤销仲裁案件成为中级法院受理的新类
型劳动争议案件。该法为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提高劳动仲裁效率,降低劳动者的
维权成本,设立了一裁终局制度,即规定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
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案件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
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追索劳动报酬、要求支付经济
补偿或赔偿金以及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等,恰恰是劳动争议的多发区和劳动者诉请的集中区。
2008年至2010年三年中,二中院受理的撤销仲裁案件数量一直处于平稳增长趋势。2010年《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劳动争
议一裁终局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放宽,即规定对上述实行终局裁决的三类案件,“如果仲裁裁
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
裁决处理”。因而撤销仲裁案件范围随之扩大,导致二中院2011年受理的撤销仲裁案件数猛
增,占全年劳动争议案件数的18.33%,远高于前三年不足6%的比例。
同时,由于一裁终局的认定标准放宽,撤销仲裁案件涉诉讼标的额出现上升,矛盾也逐
步加大。而且,撤销仲裁案件中群体性纠纷也越来越多,2011年受理的涉及三件以上的群体
案件达160件,占撤销仲裁案件总数的45.98%,甚至超过了2010年撤销仲裁案件的收案总数。
群体性案件的增多加大了申请撤销仲裁案件的处理难度,二中院对此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于
2010年创设了申请撤销仲裁案件的调解结案方式。两年来共调解结案199件,撤诉180件,调
解撤诉率达到76.41%。2011年,二中院在撤销仲裁案件大幅增加的压力下,仍然保持了75.5
0%的调解撤诉率,特别是调解率达到了49.57%,有效化解了矛盾,充分保障了一裁终局制度
目的的实现。
复杂诉求案件占二审案件七成
除了撤销仲裁案件大幅上升,2011年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另一个明显变化是二审收案
数的减少,相比2010年下降了近37个百分点。但是从劳动仲裁部门反映的情况来看,2011年
全市各级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同比上升了10.25%,亦即从源头来看劳动争议纠纷仍处于多发
期,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压力将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劳动争议二审案件的减少,主要得
益于一裁终局制度的分流作用、法院与仲裁部门协调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基层法院诉前调解
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首先,在一裁终局认定标准扩展的情况下,相当大比例的案件在仲裁
阶段就已经解决,对用人单位的诉权限制使得很多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导致基层法院收
案减少。2011年,全市各级仲裁部门一裁终局结案数大幅上升,占到了裁决案件数的53.14%。
其次,随着以审裁例会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审裁衔接制度的不断推进和完善,各级审裁衔接的
信息沟通平台逐步建立,法院和仲裁部门之间在法律理解适用和政策原则把握方面的统一程
度逐渐加强,仲裁裁决的公信力得以提升,一定程度上阻却了部分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再次,
随着近两年来二中院和辖区多家基层法院开展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化审理工作,审判人员的审
理水平、调解能力以及案件判决质量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上诉案件随之减少。第四,
各基层法院加大了诉前调解工作力度,部分劳动争议纠纷在诉前得以化解,实现纠纷处理工
作的合理分流,减少了诉讼案件的数量。最后,近年来各级法院与工会组织、行业协会、工
商联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不断加强合作,采取了委托调解、协助调解、邀请调解等多种举
措,不断将矛盾化解的阵地前移,在调处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虽然二审案件数量减少,但从具体案件来看,其复杂程度和处理难度却不断加大。一是
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出现了新的理解分歧。特别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出台后,部分
涉及当事人主体资格、养老保险待遇以及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案件,在立案受理和具体审理过
程中出现了较大争议。为此,二中院协助市高院召开了全市法院民事审判业务研讨会,专门
就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二是当
事人诉求增多,诉请金额增大。2011年,复杂诉求的案件已经超过了二审案件的70%。劳动
争议案件的诉讼费降低后,诉讼收费的杠杆作用失去效用,劳动者盲目扩大、增加诉请的现
象仍在继续,非理性诉讼进一步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同时,在大部分小额案件实行一裁
终局后,进入诉讼程序特别是二审程序的案件诉讼金额一般较大,加之部分当事人抱着侥幸
心理,提出不合理诉请,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调解的难度。三是当事人之间对抗性强,双方利
益平衡难以协调。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用人单位多数为中小企业,在近年的经济大背景下经
营普遍较为困难,而其劳动用工制度又不甚完善,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往往难以达成调解意见。
这类案件中,一方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同时又要顾及中小企业
的生存,促进经济发展,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保护问题成新热点
2011年,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类型问题,如劳动者伪造虚假学历的法律
后果、具有一定劳动合同特征的“合作协议”的性质等,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女职工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能否享受孕产期特殊待遇以及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二中院的受理情况及辖区法院的反映情况来看,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引发的劳动争
议逐渐出现并呈上升趋势,而且涉及的劳动者主要系外来务工人员,这对如何把握好贯彻国
家计划生育政策、保护女职工权益及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提出了新的课
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后,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
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享有合同解除权,部分女职工据此提出抗辩,并要
求孕产期的相关特殊待遇。预计该类纠纷今后将进一步增加。二中院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
结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做好审理工作,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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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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