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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民一庭庭长蒋卫宇解读《浙江省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2012-12-27 20:56:45

在《浙江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

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蒋卫宇

20121226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周年之际,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分别发布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白皮书,回顾总结过去五年我省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和审判情况,评述我省劳动关系的现状,并就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下面,我向各位介绍白皮书发布的相关情况和审判白皮书的主要内容,同时简要介绍《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主要内容。

一、发布白皮书的背景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等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提出了新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劳动者维权意识,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调控不利影响的碰头叠加,劳动争议纠纷数量在当年就出现了井喷式增长并持续在高位运行,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面临挑战。

人民法院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专业机构,对纠纷作出的裁决和判决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法律规定由劳动仲裁机构实行一裁终局的案件外,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前置程序,是进入诉讼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防洪闸。实践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做得好的地区,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必然突出,反之亦然。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工作息息相关、相辅相成。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科学把握司法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定位,努力实践八项司法协同司法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力量,积极探索将诉讼和非诉手段结合起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尽可能使大量矛盾纠纷在诉前和诉讼外得到化解。五年中,全省各级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得到了有效增强,我们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化、共同出台处理纠纷意见等举措,凝聚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共识,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我们两家不仅共同发布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白皮书,还共同发布10大典型案例以及疑难问题的解答,目的就是要让更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全社会了解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作出的努力,进一步体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解决劳动争议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为当事人理性维权提供指引。

二、审判白皮书的主要内容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2008年至2012年我省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介绍主要做法;第三部分介绍诉讼中反映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劳动争议审判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2年五年间,我省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虽有起伏,但总体一直在高位徘徊。2008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19193件,比2007年的7393件增长159.61%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为17860件、14211件、175182012年继续攀升,新收25512件。

拖欠劳动报酬与工伤赔偿等传统纠纷类型的案件数量减幅明显,劳动者的诉求日益多样化。如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纠纷、同工同酬纠纷、竞业限制条款审查、用人单位直接起诉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等。反映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达到较高发展水平后,劳动者的需求也已经从单纯关心劳动报酬、工资收入转变为关注更深层次的劳动权益,也反映出我省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上取得了长足进步。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逐年持续攀升。201211个月的一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标的额总量较2008年全年增长159.9%。诉讼标的额攀升的原因,一是经济发展带动劳动者收入的提高,纠纷标的额随之水涨船高;二是一些劳动者维权意识较强,还有的则出于对法律的片面理解,起诉时尽量穷尽各项可能的诉讼请求,提出的诉讼标的额随意性较大,存在过度维权现象;三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按件收取、每件10元的诉讼费收费规定,意味着提高诉讼标的请求金额将不会存在增加诉讼成本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劳动者增加诉请标的额的随意性。

抱团诉讼、跟风诉讼也呈多发态势,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2008年至2010年每年基本保持在590起左右,到2011年则增长至711起,增幅达20.5%20121-10月就有553起。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往往矛盾尖锐,人数众多,调处难度大,维稳压力大。群体性纠纷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受到就业大环境影响。如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下企业经营不景气或濒临倒闭,引起群体的恐慌性诉讼;因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关停并转集中解决纠纷以及历史遗留问题集中爆发处理等等。二是劳动者往往认为人多力量大,通过群体性诉讼能增加劳资谈判的筹码,增加对政府和法院的压力,提高胜诉的可能性;由于在同一企业工作、工作性质相同等同类原因使劳动者利益趋同,容易串联形成合力;岁末年初外来务工人员急于集中结算报酬返乡,也是导致该时段拖欠劳动报酬纠纷群发的原因。

处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劳动争议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新政策的出台密切相关,但立法相对滞后、相关政策不配套的问题在现阶段仍然比较突出,增加了司法的难度。民事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跳出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思维,更多地考虑社会本位。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要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但倾斜保护的同时也需要从更宏观的角度去审示劳动者的保护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同时兼顾用人单位和其他劳动者的利益。这对司法提出了高要求。尤其在2008年以来我省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井喷式增长、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大背景下,不仅要考虑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更要考虑案件处理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影响。

(二)主要做法

一是坚持民本司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全省基层法院普遍设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绿色通道,方便劳动者快捷利用司法资源。实行立案一站式服务,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电话立案、巡回立案;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放宽保全条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机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放宽救助条件;强化执行措施,坚决依法查控、遏制涉案企业主出逃或转移隐匿资产,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二是坚持和谐司法,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理念。全省各级法院坚持将调解作为审执劳动争议案件的最佳结案方式,在调解中既教育企业等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又做好劳动者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劳企共渡难关。五年来,全省劳动争议的调解撤诉率均在民商事案件平均调撤率以上,并逐年上升。2008年全省一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调撤率为64.5%2009年和2010年均保持在68%左右, 2010年和2011年分别为67.6%71.8%2012年达到了79.1%,远超民商事纠纷案件平均56.8%的调撤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坚持协同司法,妥善化解劳资矛盾。各级法院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业协会、人民团体、劳动仲裁等组织机构的沟通,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全覆盖网络,形成工作合力,将大量的纠纷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软化在诉前。五年来,全省法院以诉前指引、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的方式处理了大批劳动争议纠纷,促进了和谐稳定。

四是坚持能动司法,引导和规范劳动关系。五年来全省三级法院共出台了22个劳动争议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规范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举办法律讲座、编送《劳动争议案例》、邀请旁听案件审理、法官定点联系企业等多种形式,强化企业预防劳资纠纷能力,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加强纠纷的源头预防;对涉劳动关系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司法建议。

五是充分依靠党委政府,积极参与联动机制。加强与劳动保障及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及时通报拖欠劳动报酬企业名单和拖欠数额,通过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取消投标资格等行政手段,促使企业履行义务;与经贸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主负债外逃的快速反应机制;在拖欠劳动报酬高发的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发放备案制度;与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防止企业主外逃并保护好企业资产;与新闻媒体等联手,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单位和个人,公布执行黑名单

(三)诉讼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用工规范化有待进一步加强。涉案的用人单位合同签订率较低,有的未能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标准,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有的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或未进行公示。

二是劳动者依法合理维权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有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不注意审查合同内容,纠纷发生后盲目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有的劳动者拒绝调解解决纠纷,在诉请被驳回后反复诉讼,滥用诉权;更有劳动者发生劳资纠纷后采取哄抢工厂、封堵政府、威胁法院、集体上访等过激行为维权,激化矛盾。

三是劳动关系保障与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施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相对滞后,执法力度尚待进一步加强;企业建立工会的比例较低,地方各级工会的职能发挥不足;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渠道有待进一步畅通。

四是裁审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实践中,由于适用规范不尽一致、仲裁和审判程序设计尚有脱节,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的比例逐年提高,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裁审结果不一致率仍然较高,影响劳动仲裁职能的发挥。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劳动争议纠纷大幅上升的背景下,我省劳动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矛盾也十分突出,尤其是市县仲裁机构人员紧缺、物质保障薄弱情况比较突出,需要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

(四)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要着力构建大调解、中仲裁、小诉讼纠纷处理格局。要依靠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方式化解大部分的劳动争议纠纷;要依靠劳动仲裁机构凭借熟悉劳动法律、政策专业知识的优势调处纠纷;经过大调解和仲裁后仍不能解决的纠纷,则由法院作出裁判。这种纠纷处理格局有利于将劳资纠纷有效地化解在萌芽阶段和初始阶段,最大限度地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同时也极大地节省了司法资源。

要丰富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手段,实时督促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制裁违法行为。加强企业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建设,强化工会的团体维权职能,引导广大职工理性表达诉求,发挥工会在解决纠纷中起到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沟通联系的常态化,协调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院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前置的作用;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建构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模式。

要加强正面劳动法制宣传,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经营,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引导劳资双方互信互让。

三、关于疑难问题解答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基层司法工作理念,加强对下指导,出台指导意见,努力统一司法尺度。2009年,省高院民一庭经认真调研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了规定。今年,省高院民一庭与省劳动仲裁院就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联合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并分别下发给全省法院和仲裁系统,以及时指导审判和仲裁。

综合考虑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审判和仲裁的实际情况,我们在制定《解答》时主要贯彻了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既要保护企业的生存发展,又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积极引导劳资双方共渡难关,避免机械执法导致利益失衡,出现杀鸡取卵的现象。如《解答》第一条就针对实践中由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反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明确作了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因为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不予支持。又如第三条,针对实践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究竟是不超过11个月,还是直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止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年,按照法律的规定双方已经成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已经较为充分,因此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超过一年的部分,无需再支付。再如第十三条,针对实践中如何把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认为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等情形的,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为企业过冬提供司法保障和支持。

二是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强化企业自我规范管理,促进企业的软实力和竞争力。当前,企业在管理和规范经营环节普遍比较薄弱,通过规定企业不规范用工的法律后果,倒逼企业强化自身管理。如针对当前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持续用工关系,但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为了规范企业及时确定双方之间的关系,《解答》第七条规定,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如针对实践中补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责任往往将落款时间倒签的情形,第二条就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实际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再如针对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现金补贴这一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情形,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除此之外,此次《解答》还对仲裁时效、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也是一以贯之的秉承了上述两个原则。

各位朋友,千行百业、千姿百态,但无论身在哪一行,安居乐业始终是每个自食其力的老百姓内心的深深期盼。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让广大劳动群众能体面地劳动。全省法院将再接再厉,积极寻求法院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佳契合点,妥善处理好劳动争议,促进职工与企业共谋发展、共享成果、共创和谐,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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