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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仲裁院院长俞韵解读《浙江劳动争议仲裁白皮书》
2012-12-27 20:55:22
在《浙江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
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稿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院长 俞韵
(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
今天,省高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劳动争议处理白皮书,刚才蒋庭长已从法院审判的角度介绍了近五年劳动争议的处理情况。下面,我将从劳动仲裁的角度,分四部分向大家介绍我省近五年劳动争议的处理情况。
一、劳动争议仲裁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08年-2012年9月,全省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497405件,比前五年(2003年-2007年)增长了97.1%,涉及劳动者753989人,涉案金额85亿元,比前五年增长150%。其中全省劳动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争议案件186815件,比前五年增长108%,涉及劳动者233940人;集体争议案件3237件,涉及劳动者115103人,平均每案涉及人数为36人。
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后,浙江省劳动争议出现了大幅增长,全省劳动仲裁机构立案案件数比2007年增长了76%,达到39954件,2009年突破4万件,达到40560件,2010年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案件量略有回落,为36080件。2011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以及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反弹。2011年上半年,全省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同比下降3.8%,但下半年却出现反弹,比上年同期增长11%,比上半年增长24%。2012年1-9月,受经济形势影响更加明显,全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84548件,同比增长22.1%;其中劳动仲裁机构立案受理案件32745件,同比期增长20.3%。尤其是集体争议案件出现了急剧增长,1-9月全省劳动仲裁机构受理集体争议554件,同比增长84%,涉及劳动者 2.42万人,平均每案涉及劳动者44 人,集体争议的人数规模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面对劳动争议案件急剧增长带来的压力和挑战,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本着“快立案、快审案、快结案、办好案”的原则,克服人手少、任务重的困难,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类案件,2008年以来年结案率始终保持在92%以上,2010年达到了96.5%,2011年为94.2%,圆满完成了省政府90%以上年结案率的考核目标。
(二)主要特点
从2008年以来劳动争议发生的情况分析,我省劳动争议表现出“三大特点”:
1、从地区分布看,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案件越多。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在全省各地区之间分布极不平衡,劳动争议主要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市。以2011年为例,宁波、温州、杭州、台州、绍兴、湖州六市共立案30798件,占全省案件总数的82%。其他五市案件量则相对较少,案件量之和占全省案件总量的18%
2、从企业类型看,非公企业成为劳动争议案件高发区域,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及小微企业,劳资双方利益失衡现象较为严重。从近年来的劳动争议案件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发生在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企业的纠纷占案件总量的85%以上,而国有和集体企业案件量不到案件总量的10%。2008年-2012年9月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中,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的有150146件,占案件总数80.38%;调解机构受理的案件中,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的237160件,占案件总数的85.7%。
3、从争议内容看,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类争议成为热点,其中加班工资、工伤保险争议占较大比例。2008年-2012年9月仲裁机构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案件62461件,占总立案数的33.43%。社会保险类案件中,因工伤保险引发的争议最多,为37364件,占立案总数的20%,占社会保险类争议的59.82%。劳动报酬类案件为63825件,占立案案件总数的34.16%。
二、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主要做法
面对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就如何发挥劳动仲裁在预防、解决劳动争议、加快案件处理、提升服务水平上狠下功夫,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各项任务,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要做法是:
1、坚持预防调解为先,积极构建调解网络体系。过去的五年中,全省各地更加注重预防工作,调解网络体系建设日趋健全,调解组织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调解工作的特色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仲裁过程中的调解手段得到了充分的运用。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中,70%以上的案件均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案件的高调解率,既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双维护”,实现劳资共赢的良好局面,对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是基层调解网络体系更加健全。目前全省98%以上的乡镇、街道均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并不断向村、社区延伸,基层调解组织年调处劳动争议案件量是仲裁立案案件量的1.5倍,2008年以来已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6.8万余件,比前五增长65%。同时,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大力推进企业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企业自主预防和调处劳动争议的能力。三是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不断创新。如宁波市北仑区创建了“劳资纠纷调解中心”;温州市设立庭前调解室;绍兴、金华、丽水等地建立劳动争议“大调解”体系;嘉兴、衢州等地推行“劳动仲裁建议书”制度。都取得良好的效果。
2、坚持走实体化道路,不断提升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自2003年省劳动仲裁院成立后,根据“自上而下、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从案件数量多、有条件的地方入手,劳动仲裁院建设在全省逐步推开。截止2007年底,全省共有劳动仲裁院60家。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为仲裁机构实体化提供了法律保障,2009年底我省已建立的仲裁院达90家。2011年6月,我省107家劳动仲裁院全部建立,成为全国首个实现仲裁院实体化全覆盖的省份。通过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增加人员200多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为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3、坚持健全完善制度,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过去五年来,省劳动仲裁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适时出台相关规定,积极稳妥指导全省开展工作。先后修订、补充、完善了包括仲裁工作、内部管理、窗口服务、廉政建设等五十多项规章制度;重新修订全省统一的劳动仲裁文书样式;制定出台《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提出了切合我省实际的处理意见,很好的指导全省的案件处理工作;2010年,针对群体性纠纷规模扩大、每案所涉人数增加、矛盾更加尖锐的的特点,研究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简化案件处理程序,缩短案件处理周期。各地还积极与法院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促进调、裁、审适用法律统一。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较好地推动了劳动仲裁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4、坚持便民服务理念,建立健全仲裁与法律援助对接机制。为畅通劳动者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良性发展,去年5月,我省在19家仲裁机构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进仲裁”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截止今年5月,19家法律援助工作站共接受来人来电法律咨询20815人次,收到法律援助申请1307件,涉及劳动者人数2076人,涉及经济标的4510.9万元;受理并提供法律援助案件1168件,涉及劳动者人数1957人,涉及经济标的3657.07万元。至今年11月,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已基本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为劳动者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促进劳动者理性维权,也有利于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坚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劳动争议处理能力。为更好地适应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需要,提高仲裁人员素质,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每年组织多期劳动仲裁员、调解员资格培训和仲裁员知识更新培训,参训人数近万人次。各地也十分重视对仲裁员、调解员法规政策和操作实务培训,通过疑难案件研讨分析、仲裁庭审观摩等形式,互相交流、取长补短,仲裁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得到了较大的提升。
三、劳动争议处理中反映的主要问题
主要有:一是劳动争议高发,处理难度加大。经济形势的影响、仲裁收费取消、法律规定不够具体等都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挑战,案件处理难度加大。二是调解仲裁队伍力量不足,基础设施较为薄弱。我省劳动争议多发,名列全国第三,但全省实际办案专职仲裁员仅400多人,年人均主办案件超百件,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调解仲裁队伍人员流动多,素质参差不齐,法律专业人员比例偏低。仲裁机构的办案硬件设施与江苏、广东等省相比有很大差距。三是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缺失,劳动者法制观念不强。我省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做得较好,也涌现了一大批全国和省级模范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工业园区。但也有一些企业,存在不依法支付工资、超时加班加点、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情况。此外,也存在一些劳动者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如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愿缴纳社会保险、随意跳槽、发生劳动争议后不依法理性维权等,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四是适用规范不一致,裁审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对策和建议
1、深入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的“双爱”活动,促进源头治理。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宣传和组织开展“双爱”活动,坚持企业与职工利益的根本一致性,充分调动和发挥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作用,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努力推动广大企业关爱职工,实现“六有”,即劳动有合同、工资有增长、五险有保障、生产有安全、管理有民主、精神有关怀;引导广大职工热爱企业,做到“六要”,即工作要敬业、技能要提高、经营要关心、纪律要遵守、维权要理性、身心要健康。,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构建企业与职工之间和谐的劳动关系,形成职工得实惠、企业得效益、经济得发展、社会得稳定的良好局面。
2、进一步健全调解网络体系,不断提升基层调解组织预防纠纷、化解争议的能力。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仲裁调解—乡镇街道调解—村、社区调解—企业调解四级联动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网络体系,全省98%以上乡镇、街道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90%以上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基层调解和仲裁调解及时得到化解。下一步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推进非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并逐步延伸到小微企业。二是不断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调解组织建设“六有”的要求,落实好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做到办案有场所、调解有人员、工作有制度、经费有保障,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加强对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
3、创新工作机制,规范办案流程,进一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一是继续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案效率。对农民工、工伤职工等困难群体申请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使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全面推进“法律援助进仲裁”,帮助困难职工依法维权,畅通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与的维权渠道。二是创新调解仲裁工作机制。总结推广劳动争议大调解机制、能办推定工作法、便民仲裁庭等工作方法和经验,提升劳动仲裁服务社会的能力。三是建立健全办案工作制度。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办案工作流程,规范受案、立案、庭审、结案等各个环节,公开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过程规范有序,促进“阳光仲裁”。四是加强仲裁办案基础建设,提高仲裁效能。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要求,配足配齐硬件设施,切实改善各级仲裁机构的办案环境,进一步提升劳动争议处理能力。
4、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浙委〔2011〕23号文)、《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和《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依法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平等的集体协商机制,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已建工会的企业要普遍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要拓展集体协商领域和内容,扩大专项集体合同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面,产业集群发展规模较大、行业特色明显、中小企业众多的区域,要尽快建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和职工双方要全面履行集体合同,实现劳资和谐。
5、加强仲裁与诉讼的沟通协调,促进裁审统一。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加强与法院沟通联系的常态化、规范化,相互了解动态情况,交流做法经验,加强业务研讨,协调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非常感谢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参加这次新闻发布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大局,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维权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将迎难而上、开拓创新,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方式破解难题,努力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希望得到各位媒体朋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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