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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5日起境内就业外国人必须参加社保

2011-10-18 10:54:14

    核心提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9月8日发布文件规定,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招外国人应参加养老保险等5种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费用。参保外国人离境时社保个人账户将保留,再回中国就业缴费年限可累计,用人单位需在外国人就业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011年10月15日起,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将参加职工类五项社会保险,并能同样享受养老、医疗等待遇,还能领到社保卡。如果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外国人参保,将被有关部门处罚。

就业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公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保部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在招用外国人时,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工作单位的外国人,同样也要参加五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保费。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时,需要在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缴费年限可累计

参保外国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社保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的,也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至少每年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参保后能领到社保卡

据介绍,参保后的外国人,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相关链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作者: 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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