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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劳动争议仲裁可自我纠错

2012-09-18 08:34:20

 

    昨天召开的重庆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该办法最大亮点是在上位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增加了仲裁委自我纠错机制,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自行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决书和调解书。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自行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决书和调解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一调一裁两审”是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凡是对劳动争议仲裁委的生效裁决书和调解书不服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又回到仲裁调解程序,反而会让劳动争议久拖不决;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准许其自我纠错,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法治原则,也没有违反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并且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也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自己纠正错误的裁决书和调解书。

  随后,市政府法制办又充分征求市人大法制委、市高法院和法学专家的意见,最后选择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但为了防止劳动争议久拖不决,法制办在办法中增加了对自我纠错的时间限定,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在1年内发现其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调解,并自撤销之日起10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对案件重新审理。

  作者: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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