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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多被法院“改判” 衔接制度任重道远
2013-12-10 20:58:55
“以往是95%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结果被法院‘改判’,历下区实施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制度一年来,这一数字降到了70%。”日前,在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联合召开的座谈会上,历下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海涛透露了这样几个数字。
一则案例也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济南天桥区年近50岁的高某在某小区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一干就是两年多。根据约定,保安工作需要干12小时休息12小时。高某离职后,向济南某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两年多的加班费。劳动仲裁机构认为,一天工作12小时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显然属于加班,加班费应予以支持,最后仲裁结果为物业公司支付高某两年多来的加班费22298元。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和二审终审法院都认为,高某从事保安工作,每天工作12小时,但在巡逻期间可以休息,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与正常的加班性质不同,值班不同于加班,因此不属于加班的范畴,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不用支付加班费,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由劳动保障部门先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为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结果大多被法院“改判”?历下区人社局局长胡秀成认为,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更多的依据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仲裁和诉讼缺乏具体的衔接,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适用程序都不尽相同。以上种种因素,导致了“我裁我的,你审你的”,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结果与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在群众心目中,劳动仲裁是国家机关作出的,法院判决也是国家机关作出的,如果两者的结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会让劳动者感到无所适从。”与会代表、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副会长周辰说。
去年8月份以来,济南市历下区探索设立了裁审衔接制度,即通过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联系会议,逐步统一裁审裁判尺度。据统计,从2012年8月至今一年多来,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结案403件,起诉到法院的302件,同比下降了15个百分点。法院经一审甚至二审诉讼处理结果与仲裁结果不一致的为220件,占70%,同比下降25个百分点。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劳动争议裁审衔接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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